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5-41095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 号)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请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重新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