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5-41217 | 文号 | 丽环发〔2025〕6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5-2025-0001 |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权力事项管理,强化行政许可集成改革增值服务,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等分级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24〕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本),现予印发。
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分局承接能力,动态调整市本级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具体事项清单,合理确定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各分局需全程参与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属地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工作,负责做好上报前环评质量的审批把关。
本通知自2025年4月28日起实施,实施前各分局已正式受理文件,由各分局负责审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丽环发〔2024〕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我局发布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本)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5年本)
一、环评文件审批许可事项(按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除外)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选址跨行政区域的项目;
(三)可能造成跨区域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相关分局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二、排污许可事项
除由省生态环境厅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排污许可证。
三、辐射许可事项(按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除外)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二)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注销。
四、承接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危险废物领域审批事项
(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转出);
(三)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转出)。
五、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按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除外)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
(二)可能造成跨区域不良生态影响,相关分局确有争议的入河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