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5-41287 | 文号 | 丽环发〔2025〕7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31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5-2025-0002 |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切实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
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技术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切实发挥技术评审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不断提升我市环评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丽水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技术评估机构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审的专家的监督管理。
三、技术评审专家的管理、抽取和考核,原则上依托“浙里环评”系统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开展。
四、技术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持有环评工程师证书,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判别和把握重大管理战略、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国家、浙江省以及丽水市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环评技术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对专家库行业紧缺或特需的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无违法犯罪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五、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交入库所需材料,经审核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动态更新,定期公布调整结果。
六、技术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抵制或者依法检举。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评审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技术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对发表的意见负责。评审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评审意见上传至专家库。
(二)严格遵守技术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信息。
(三)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技术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评审费、礼金、礼品、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旅游等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禁止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或由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禁止借评审之名推销产品设备、包揽工程、承接业务等行为。
(五)公职人员参加评审收取专家费过程中,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报批、报备工作。
九、加强技术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邀请专家的生态环境部门或技术评估单位应于每次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系统中对技术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进行评价考核打分。考核打分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60分,工作态度40分,均分好、中、差三个档次。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好”,6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结合评价结果及环评文件质量复核情况,对不规范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专家进行处理。对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技术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
(一)一年内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一般质量问题两次,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两次的。
(三)一年内评审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累计三次的。
(四)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的。
(五)违反评审规定,泄漏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六)一年内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情形一次的。
(七)一年内日常考核出现一次评分档次为“差”的。
(八)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廉政规定的。
十一、技术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作为环评报告编制人员被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限期整改”或“黑名单”的;
(二)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一般质量问题,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四)一年内评审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提醒后仍不上传累计四次及以上的。
(五)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六)违反评审规定,泄漏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七)一年内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情形两次及以上的。
(八)一年内日常考核出现两次评分档次为“差”的。
(九)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廉政规定,且出现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
对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的技术评审专家,五年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十二、本办法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