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5-41482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将灵活就业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共享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助力丽水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创建,制定了《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突破2亿人。为加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202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启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前期已有两批13个试点城市,以深圳、重庆等大城市为主。为推动试点工作向三四线中小城市下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4月启动第三批试点城市申报。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丽水市于2024年11月28日成功被列为23个第三批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之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要求,试点城市需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为推进试点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
三、主要内容
《试点方案》包括试点内容、责任分工、组织保障三个部分。
(一)试点内容
1.拓展缴存对象。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个体经营者、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范畴。
2.规范账户设立转换。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设立,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与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缴存人信息、资金衔接合并。
3.畅通异地转移接续。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4.拓宽多样缴存方式。在原有按月汇缴基础上,支持补缴和预缴。
5.助力“跨山统筹富民安居”工程。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与“跨山统筹富民安居”工程、山区公共服务跨山统筹一体化相结合,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力度,助推城乡一体化、新型城镇化建设。
6.构建协同发展新模式。探索给予租住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减免押金、租金折扣等优惠。向租住青年公寓、人才公寓等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服务,构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保障制度协同发展新模式。
7.支持“地瓜经济”和“两小”商户发展。探索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丽水籍域外小超市、小宾馆等“两小”商户提供外出创业公益保险,全面取消异地购房、还贷提取及异地贷款户籍地、工作地限制,满足“两小”商户返乡置业、市外安居多元需求。
8.引导本地特色产业链从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聚焦一县一品,引导特色农产品种植农户,生态旅游、康养民宿从业人员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特色产业链灵活就业群体广覆盖。
9.推动信用增值。依法依规推进缴存信息与合作银行共享,助力其构建基于公积金缴存信用的“全面覆盖+精准画像”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发面向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连续贷+灵活贷”多元增值信贷产品。
10.给予缴存使用利息补贴。给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利息补贴。针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相关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前36期还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11.实现按需灵活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需提取、自愿退出。
12.保障贷款权益。综合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金额、账户月均余额、缴存时长等因素,合理设定贷款配贷机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13.支持全流程线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签约按月提取还贷或付租、按需灵活提取等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开户、封存、销户等业务智能速办,缴存补贴及贷款贴息“免申即享”。
14.落实全过程风险管控。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多部门联网信息协查机制,严格贷款审批,加强贷后风险管控,探索灵活就业人员贷款保险。
(二)责任分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试点工作的牵头职责,发挥协调督导作用,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做好属地实施工作。
(三)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中的牵头抓总作用,推动建立常态化交流制度,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题会商,统筹推进试点工作,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强化宣传引导,分类梳理灵活就业群体,借助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力量,按类开展重点行业政策宣传和建缴服务。充分发挥银行服务网点多、分布广,客户资源多、营销能力强的行业优势,调动受委托银行扩面积极性,形成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力。
四、适用对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个体经营者、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五、注意事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止。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兰天
政策咨询电话:0578-2282329